因欠款人意外死亡引发还款纠纷
导读:
核心提示:债务人王某向债权人于某借款两次一共15万元,徐某和单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后来王某意外身亡,债权人于某便将王某妻子和担保人等人告上法庭。然后法院认定王某和王某邱某妻子在借款期间,双方感情破裂,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邱某不承担还款责任。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倘若欠款人意外死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近日,高密法院柏城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经过办案法官多方调查,在欠款人意外身亡的情况下,帮债权人追回了借款,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欠款人意外死亡,无人还款起纠纷
2013年的7月26日,于某接到了债务人王某不幸意外身亡的噩耗,除了对王某离世感到惋惜之外,作为王某的债权人,该如何讨回债务让她陷入忧虑中。
原来,王某于2013年3月11日与5月19日以购货为由曾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分别为1.5%和3%。为规避风险,打消债权人的顾虑,王某找来徐某、单某夫妇二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且两次借款王某均出具了借条,并附有担保人签名。谁料想,距离第二次借款不足百天,于某便接到债务人意外身亡的消息。由于借款数额并不是个小数目,反复思量后的于某还是下定决心,待王家人悲痛情绪稍作稳定后,向他们婉转表达出收款之意。然而,于某的还款要求却遭到了王家人的一致反对,并指明谁担保向谁索要;而担保人也不愿担责。
法官走访深入调查,查明事实明确责任
眼看无人主动为王某偿还债务,万般无奈的于某,便将王某之妻邱某、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某、担保人单某、徐某夫妇一同告上了法庭,想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借款。
面对这一情况,为了进一步落实案件事实,办案法官经多次走访、入户调查和翻阅卷宗了解到:原来2012年4月26日,被告邱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又在2012年4月27日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至2013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4月12日判决不准离婚,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王某某系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其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被告单某、徐某为王某两次借款提供担保属实。双方对两次借款的数额及利息约定均无异议。另查明,被告已于2013年7月26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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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各执一词,公平判决有法必依
法庭之上,数名被告各执一词,推卸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两笔借款虽发生在王某与被告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两人分别起诉离婚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夫妻关系在借款期间非常紧张,王某不可能与被告邱某达成借款合意,更不可能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的借款不应认定为王某与被告邱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邱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故被告邱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另外,王某某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单某、徐某作为王某两次借款的担保人,依法与王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王某于2013年5月19日所借款项,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超出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照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之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债权人的欠款得到了依法追偿。
法官析案说法
“父债子偿”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支持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父债应以其个人财产担偿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死亡,在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利的前提下,应当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同时,为他人作担保的,如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原标题:欠款人意外身亡,债务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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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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