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资被代付公司应当返还其费用
导读:
核心内容:在关于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我们需要注意的不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问题,如果遇上了工人的工资是被他人所代发的,那么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其费用,下文以案例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案情:
陈先生是A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女士将其位于东莞市厚街镇新围南蛇坑路段的厂房出租给A公司作工业使用。2012年4月24日,A公司停工待产并拖欠工人2012年 2、3、4月的工资,导致工人不满,进而引起工人向主管部门信访。王女士作为出租方,出于缓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考虑,代A公司向其员工支付了2012年 2、3、4月的工资,共计481780元。
对此,王女士提交一份工人工资表予以证明,该工资表显示,A公司158名工人,工资共计481780元,有工人签名并加盖指模确认签收。陈先生为了向王女士表示诚意,曾写过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第3条载明:“本人承诺,有关承租厂房所产生的一切工人工资、债权债务以及供应商欠款等所有争议一律由本人承担责任,与王女士无关。本人同意以本人的家庭共有财产作为担保,保证所产生的任何纠纷自行承担责任。同时,王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本人的一切法律责任。”
此后,王女士向陈先生多次索要代付工资款,却没有结果。2012年5月18日,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陈先生立即向王女士支付代垫付工人工资481780元;垫付2012年3月至5月间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垃圾费、工人伙食费、值班工人工资等。以上全部费用总计583408.22元。
庭审中,A公司、陈先生对票据、《承诺书》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法院经审理认为:据双方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王女士构成无因管理,A公司应当向王女士返还583408.22元。据此,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A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王女士为了安定工人情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A公司垫付工人工资、水费、电费等。对于上述费用,王女士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支付义务。王女士为避免A公司的利益受损而代支付工人工资,已构成无因管理,所以,A公司应当向王女士返还其支付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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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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