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房产被用妻子告丈夫和债权人
导读:
核心内容:如果夫妻一方拿着共同的财产进行了抵押,那么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如何可以应对呢?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债权人不知情况也属于是善意取得的,夫妻的财产问题能够怎样解决呢?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丈夫大赵为了借钱,竟瞒着自己将共有房产抵押给他人,小舒得知此事时,大赵已被债权人老王告上法院,唯一栖身的房产已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危险。原来在办理抵押手续时,丈夫另找别人冒充了小舒签字。小舒愤将丈夫和债权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抵押合同、抵押监证无效。法院审理后,认定债权人老王善意取得抵押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009年下半年,大赵相中一个投资机会,但苦于手头没有钱,便硬着头皮向自己的一个朋友老王开口。老王表示,要借钱可以,但需要大赵拿东西做抵押。大赵当即和老王去房产局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将现住房屋抵押给老王。老王借给大赵11万元,可约定的还款期早到了,大赵仍没有还清。老王于去年,将大赵告上法庭并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抵押房产系大赵和妻子小舒共同所有,所以一旦诉诸法律,小舒那肯定是绕不过去了。小舒得知大赵竟然瞒着自己抵押了房产后,十分气愤。在小舒的追问之下,大赵才坦白:抵押前大赵偷了小舒的身份证,抵押时又找了一个假的“小舒”办理手续,故合同上“小舒”的签字与手印都是假的。眼看自己唯一栖身的房屋随时要被法院收走,小舒非常着急,将大赵与老王同时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判令抵押合同、抵押监证无效。
法院判定,因所有权人小舒不认定该合同有效,所以大赵与老王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老王是善意取得,确实获得了抵押权,所以驳回小舒要求确认抵押监证无效的诉请。小舒不服气,继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如何来理解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呢?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四要件: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无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第四,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此案中,老王已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抵押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维持了一审原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一般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时,针对债权债务往往是需要进行清偿的,共益债务属于债务的一种,那么你知道房企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