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投资者应如何防范?
导读:
核心内容:在如今消费观念的市场上,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点多,在信托发的市场上,防范的风险需要做点什么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将与你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当下理财产品市场上,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由于收益率高已经成为不少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对象。购买信托产品享受高收益的同时,高风险也是投资者必须要面对的。
根据相关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需要自担投资风险。自2012年开始,信托产品融资方违约事件频发,信托计划投资者能否连本带利的收回投资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2011年12月28日,某信托公司发起设立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分4次募集完成,信托本金共计人民币13亿元,期限为18个月。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向湖北某钢铁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012年初以来,由于钢铁行业全面亏损,钢铁公司资金周转紧张。2012年9月,钢铁公司最终资金链断裂,生产线停产。根据信托公司的第四次临时披露,因钢铁公司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本信托贷款项下的抵押人、保证人都未主动履行担保义务,信托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因钢铁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本息,信托公司公告将该笔信托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到期日延期3个月,同时向钢铁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函。由于两者的交易文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因此经信托公司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随后,信托公司依据《执行证书》以钢铁公司、担保人、抵押人为被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在信托计划展期的3个月里,某信托公司曾一度与企业方、当地政府沟通协商,寄望于当地政府出手相救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但双方一直处于僵持状态,并无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
2013年3月,受债权人信托公司委托,公开拍卖债务人的不良信托贷款债权,该债权的抵押物为一宗总面积超过150万平方米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最终信托公司成功与债权受让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以债权转让所得向信托计划受益人支付本金和收益,从而将一场巨大的兑付危机成功化解。
律师解析
上述案例并没有透露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情况,但是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根据相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信托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中也会明确“预期收益率”,信托公司并不担保投资者一定会按照这个比率取得收益。
刚性兑付潜规则松动
融资方无法按时还款的原因是其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信托公司不愿进行“刚性兑付”。信托产品一旦出现风险,必然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信托公司的品牌号召力将受到极大影响,募集资金困难。随着信托产品市场的日益成熟,刚性兑付的潜规则逐渐松动,毕竟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是信托关系,而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信托公司没有法律义务及约定义务,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刚性兑付。
考验危机处理能力
信托公司采取转让信托债权的处理方案,是为了避免走司法程序的时间成本。尽管案件因事先强制执行公证未经过审理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还是需要履行评估、公告等法定程序,耗时较长。为了尽量加快处置进程,信托公司直接采取拍卖信托计划对融资方持有债权的方式进行处置,进一步绕开了繁琐的司法程序,效率更高。
债权转让成功的秘诀
首先是抵押率低带来的抵押物贬值压力。抵押率是抵押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与抵押物估价价值之比,合理确定抵押率,是风险控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抵押率越高,风险越大;抵押率越低,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本息金额越小,信托公司处置相关抵押财产时的灵活性越强。在债务人、抵押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面临的抵押物低价处置得风险越大,因而对于投资者而言保障越大。
在交易之初,信托公司即与相关的贷款人、担保人等签订了强制执行公证文件,避免了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加快了处置程序,给融资方造成了时间压力。在此压力之下,融资方以及地方政府会尽最大可能多方协调,才最终找到了债权受让方,并与信托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维护全体受益人的权益。
律师建议
这个案例虽然还是“喜剧”收场。投资者在庆幸之余,应该吸取怎样的教训?
先选信托公司
在这场兑付危机中,信托公司体现的应变和处理能力还是相当强的,其中事先的强制执行公证和当机立断的债权拍卖决策,是危机得以妥善处理的关键。
法律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但投资者要想举证证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存在的违约和失职行为,客观上还是非常困难的。
在出现风险时,与其将希望寄托在追究信托公司的失职上,还不如选择一家实力较强,具有丰富经验的信托公司。
了解风险控制措施
应仔细查看信托计划的配套合同中对风险控制措施的约定,优先选择有实物资产担保的项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房屋、上市公司股票等实物担保与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质押等措施相比,更安全有效,变现也更快捷。此外,抵押物估值如何,抵押率如何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抵押率越低,相同价值的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越小,投资者的风险也就越小。
此外,还要关注信托计划享有的是否为第一顺位抵押权,如果不是第一顺位抵押权,排在前顺位的抵押权人何时注销抵押权,担保金额多少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保证担保,则需要重点关注提供担保的公司及个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主体的偿债能力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强,而自然人的担保,由于难以掌握其财产状况,实践中向其追究担保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
关注信息披露
尽管上述案例中,一切都化险为夷,但是在兑付出现风险前,信托公司的管理报告都未通告投资者项目的风险情况,而是说明计划一直执行顺利,回款良好,这一点成为投资者和媒体诟病的焦点。
根据相关要求,信托公司应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融资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时,信托公司应向投资者做出紧急披露,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投资者在购买了信托产品后,不能一劳永逸,应及时关注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在出现或可能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与信托公司沟通。投资者的压力是信托公司勤勉尽责、处理好信托事务的最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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