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留下6年诉讼时效虽过仍获胜
导读:
由于中年丧妻,原告邹某六年来一直没能很好地打理家务,近日,在他打起精神,清理家务的过程中,却意外地在清理衣柜时候发现妻子六年前留下的一笔定期存款单据、一本活期存折及一张陈某写给妻子黄某的借条。更意想不到的是,当他手持借条找到陈某追索借款时,陈某居然说借款已经偿还给黄某过了,即使未还,借款也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了。
2007年1月5日,被告陈某向原告邹某的妻子黄某借款13000元,并写下借条,限于2008年1月5日还清借款本息(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2007年11月5日,原告邹某的妻子黄某因突发急病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2013年2月8日,原告邹某在清理衣柜时候,发现亡妻黄某留下一笔定期存款单据、一本活期存折及被告陈某写给原告邹某的妻子黄某的借条。原告邹某于2月25日将亡妻黄某留下的定期存款单据、一本活期存折及被告陈某写给原告邹某的妻子黄某的借条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随后拿着被告写的借条向被告追索借款我国,便于6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陈某辩称,其确实得借款过,但已经还款给原告的妻子过了,当时由于大家是朋友,就没有及时取回借条,另外,借款的还款期限到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辩称其已经偿还借款,但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借条的相关证据,借条集原始证据、物证、书证为一体,证明力大,可以证明借款尚未归还的事实,虽然,借款的还款期限是2008年1月5日,但是,由于原告的妻子是突发疾病死亡,对于借款给被告的事情,原告也是在2013年2月8日在清理衣柜时候发现的借条,另外还发现亡妻黄某留下一笔定期存款单据、一本活期存折,原告还将以上物品拿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2008年1月5日至2013年2月8日,原告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况,他知道借款这个事情是2013年2月8日,该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13年2月8日起计算。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邹某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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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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