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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驳回首例案外人执行异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19:41:43 人浏览

导读:

(经报讯)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审结首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大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因王某向本案被告周某借款逾期后未偿还,周某诉至大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还款协议,但逾期后王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

  (经报讯)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审结首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因王某向本案被告周某借款逾期后未偿还,周某诉至大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还款协议,但逾期后王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周某便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大关县人民法院查封了王某享有的砂石厂及附属设备,案外人吴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案外人吴某的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尔后吴某以砂石厂有其实体权利为由,诉至大关县人民法院,请求停止执行,以保护其实体权利。

  大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吴某对砂石厂及其附属设备是否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本案中原告吴某称与王某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与王某签订有承诺书,王某将其所有的砂石厂抵押给原告吴某,尔后原告吴某便接管砂石厂至今,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扩大生产。大关县人民法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土资源局等登记证书系砂石厂的有效凭证;本案争议的砂石厂证书上记载的负责人均系王某,大关县人民法院财产查封清单内的财产,原告吴某也认可系王某所有,而原告吴某针对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与王某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在接管砂石厂后,其增添的设备不在大关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之内,并不能证明大关县人民法院查封砂石厂及附属设备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故大关县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争议财产属王某所有,大关县人民法院对砂石厂及附属设备的查封并无错误,故原告吴某要求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该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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