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债务人处罚
导读:
我国的债务人处罚
春秋战国时期,债务奴隶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当时对于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及其家族采取了"没身为奴"的做法。在农村,破产的农民则被迫甘受"雇农"的地位。 [34]债务奴隶虽然在秦律中被废除了,但对债务人的人身执行或"役身折酬"的做法却被保留了下来。在古代中国,有关债务人的处罚一般规定在刑法当中。唐律第26卷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对于不能返还债务的人要处以杖刑。《疏议》又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 ]即对于长期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宋刑统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关于宋代的债务人审判与处罚,古典名著《金瓶梅》第十九回有形象的描写。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也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明代虽然明文禁止"私债强夺",但欠债不还仍要受到官府的处罚。 ]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二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律令法中贯穿的是儒教与法家思想,儒教基本上是支持对债务人处罚的。唐代的某一"放良书"中说:"人有高卑、六礼、贱者是前缘负债摘来下贱"。 [39]因此,负债被看成是"贱"的根本原因。佛教也基本上支持对债务人的处罚。在原始佛教中,"借债"被排在人生五种障害的首位,认为必须予以克服。 禅师的第二代宗师慧可甚至把死亡比作"必须返还的债务"。 把债看成像生命一样的神圣思想来自婆罗门教的习惯。古印度婆罗门教的教徒在讨债时,经常在债务人的门口静坐、绝食,以死来要挟债务人尽快还债。如果该僧侣因为讨债饿死,那么该债务人就有可能被他人杀死或被认为死后要遭到"冥罚"。 原始 佛教在借贷关系中非常重视道德,欠债必还是其主张之一。债务人一般不能入教修行,对债务人的态度是要求他终生努力偿还债务或"报答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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