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怎样对债务人处罚
导读:
日本怎样对债务人处罚
根据隋书记载,日本在公元4-7世纪中叶的大和时代,也存在债务奴隶制度。隋书在描述日本风俗时有这样的记载:"其俗人杀人强盗及奸者死……无财者没身为奴"。 [25]当时的"贱民"包括了不能偿还债务而将身体提供给债权人成为奴隶的债务人。 将破产的债务人判作奴婢的做法,虽然在持统天皇(645-702)早年曾被禁止, 但事实上债务人常常在债权人的私力救济下沦为奴隶。
在公元8世纪的律令时代,日本参照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定了有关债务人处罚的法律。对于不履行债务的,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可以对债务人及其家族并处劳役,并且允许债权人私自扣押压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其中《养老杂律》规定:"负债违契不偿、一端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端加二等、百端又加三等、各令备偿。""负百端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各可备偿也。" 《养老杂令》还规定:"凡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六十日取利……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如负债、逃避、保人代偿。"
江户时代(1603-1867),日本对债务人实行"身代限"制度。按照"身代限"制度,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不能偿还债务时,官府可以用手链把债务人铐上,并且强制拍卖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以作清偿。对于没有财产即"无身上物"者,可以将债务人监禁起来或者命令债务人保证用未来的收入作偿还,并且债务人的子孙也负有偿还义务。 从江户时代开始,日本还实行了近似于今天破产法的"分散"制度,即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满足多数债权人的请求时,在取得多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委托给一部分债权人,以便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但是债权人日后仍然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剩余债务的权利。
在日本独特的文化中,不返还债务往往被看成是"忘恩负义",或不近人情,是违背"义理"的行为,因此不能得到宽恕。债务人在借款时,往往是将"义理"抵押给了债权人,因此在还不起债务,特别是在春节到来时,债务人常常会"为了面子"而自杀。 而这种自杀在日本社会往往得不到人们的同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虽然修改了破产法,从美国引进了破产免责制度,但直到二十世纪末,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债务地狱"的现象和国民意识,每年因为债务问题而自杀的超过千人,离家出走的超过万人,且常常以全家自杀等形式出现在报纸的社会新闻版上。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消费者的破产问题得到了社会特别是法学家的重视,日本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开始发挥其机能并逐渐与美国的破产免责制度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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