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应如何清算
导读:
问:我省某市私立树人高级中学现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学校法定代表人也因在办学过程中涉嫌非法吸储和诈骗犯罪被司法机关逮捕。市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之规定,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由于该法对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终止和清算程序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两个问题:一是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哪个机关作出终止决定,是由法院决定还是由审批机关或政府决定;二是法院组织清算的操作程序依据什么规定来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及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可应债权人申请直接作出终止决定并组织清算,组织清算的具体操作程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执行。妥否,请示。(某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3年10月15日)
答:从法律角度说,树人中学的终止及清算问题涉及对该校性质的认定,如果树人中学是个人独资企业,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树人中学的终止,涉及学生、家长、教职员工等的权益,建议由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理纠纷为宜。 (2004年6月17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 20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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