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的债务应当履行
导读:
横峰县供销社某加油站原属洪某承包经营。1998年6月,供销社与叶某妻子陈某签订《加油站买卖合同》,供销社将加油站整体出售给陈某,售价20万元,陈某应于签订协议时支付18万元,余款在产权过户手续办好后20天付清。当日,洪某、叶某和供销社领导在场协商,洪某原交供销社押金42200元(包含在20万元之内)由叶某直接给付洪某,叶某当场向洪某出具欠条,欠条内容:欠到洪某购加油站款42200元。之后,陈某开始经营加油站。该加油站的动产和房产是金融部门的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陈某购买时知道该抵押事实。不久,叶某给付洪某3200元,并言明余款在过户手续办好后一星期内付清。1999年法院在审理金融部门诉供销社借款合同案时,认定供销社出售加油站的行为无效。2001年6月,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加油站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叶某,叶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洪某向叶某催款,叶某拒绝给付。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购买加油站的合同无效,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条件不能成就,所以,基于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应无效,法院应驳回洪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债务转移,所以只要是合法的债务,且经债权人同意,新的债务人就应当履行债务,这和买卖行为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无必然的联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认识不一,根据立法精神,应当认为,债务承担是无条件的,因债务转移协议的成立,债务受让人不能因协议外的种种原因而不承担债务转让之债,不可以因原债务人未履行其他义务为由对抗债权人。本案中的欠条书写虽然不甚规范,但叶某承担的实际是供销社应返还洪某的押金,该债务具有合法性和可转移性,不属于涉及债权人人身等债权人应当亲自作为的行为。故法院应判决叶某支付剩余押金39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李贤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实践中会出现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求才可以,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那么,转移债务需要债权人同意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