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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4 08:36:54 人浏览

导读: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主体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规范、合法的操作,以下是关于民间借贷现行的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主体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规范、合法的操作,以下是关于民间借贷现行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之间的无息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一百二十四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page]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为保障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借贷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笔者建议最好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本法设立担保。笔者认为设立房产抵押的担保较明智。

  五、《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因民间借贷中常常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的担保方式,因此,作为城市房地产抵押的专业性法规,建议借贷主体在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时,依照本法设立,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出借人债权的实现。[page]
  六、《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本法是青岛市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基础之上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青岛市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设立房地产抵押,依据本条例会更具可操作性、便捷性。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为使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更高,往往要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借贷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易更改。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发生。

  八、《公证程序规则》本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基础之上出台的具体规则,在青岛市进行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依据本规则操作会更高效。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明年3月1日后进行公证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九、《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细则》该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而制定的专业性法规,该细则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更适应于设立抵押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合同条例》已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而失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也因《公证程序规则》的颁布而失效,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也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6年3月1日的实施而失效。

  民间借贷主体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只要能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操作,制定合法、规范、完整的借贷合同,就能有效保障民间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借贷双方的目的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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