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应如何运用
导读:
间接证据在纠纷案中应如何运用
冯某于2002年到何某开办的小汽车配件商行工作,并交给何某1.5万元作为参股。2003年9月,何某将商行转给冯某经营,双方口头约定,商行中价值6.4万元的汽车配件除由冯某1.5万元股金折抵外,冯某需向何某支付4.9万元。之后冯某接收了何某的汽车配件,陆续支付给何某1.9万元对尚欠的3万元于2003年9月6日出具“欠条”加以确认,并承诺于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2003年10月,冯某将尚未售出的汽车配件交与别店代为出售。
2004年4月10日,冯某欲返乡,即与何某一起对存放于别店的价值3.5万元的汽车配件进行了清点。冯某对所清点的汽车配件制作了清单,何某接受了该份清单,此后又实际收取了该批汽车配件的变卖款。现何某以“欠条”为据,请求法院判令冯某归还欠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例提示]
第一,何某在向法院起诉时虽称是民间借贷,但其在庭审中认可冯某于2003年9月6日出具“欠条”所载明的“借款3万元”,实质上是冯某对尚欠何某3万元汽车配件价款的确认,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并非民间借贷之债。
第二,何某提供的“欠条”具有证明力,但是根据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欠条”所载明的“借款3万元”实质上是冯某对尚欠何某3万元汽车配件价款的确认,因此仅能认定截至2003年9月6日冯某尚欠何某3万元。
第三,何某与冯某之间的电话通话录音,冯某与证人刘某之间的电话通话录音,证人朱某到庭作证的证言和证人蒋某书面证言,均符合证据的“三性”,具有证明力。根据冯某提交的其与何某电话录音,何某认可收到了冯某于2002年4月在双方清点了冯某存放于别店的汽车配件;又根据冯某提交的其与证人刘某之间的电话通话录音及证人朱某在开庭时所作的证言、证人蒋某的书面证言,均证明了冯某所欠何某的3万元汽车配件款,何某已从冯某原存放于别店的汽车配件取得。上述证据虽为间接证据,证明力较低,但其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冯某尚欠何某的3万元汽车配件款,已由其存放于别店的汽车配件予以抵偿。[page]
由此可见,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我们不能机械的凭借直接证据作出结论,而应当结合各证据,考察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两大类。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就是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使用起来简单、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倍受重视。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要综合其他证据,根据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发最大特点是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特点决定了使用间接证据的难度更大、更复杂,但这并不意味着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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