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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期满6月保证人可免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4 07:47:13 人浏览

导读:

民间借贷保证人可免责日前,马尾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陈某超过保证期限向保证人刘某主张保证责任,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2005年7月5日,陈某向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借50万元,担保...

  民间借贷保证人可免责

  日前,马尾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陈某超过保证期限向保证人刘某主张保证责任,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005年7月5日,陈某向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借50万元,担保证责任。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陈某与刘某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陈某有权要求保证人刘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本案中,陈某于2007年12月17日起诉保证人刘某,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马尾法院遂判决由被告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陈某要求刘某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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