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算
导读: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周晓同志:
1997年10月1日,我向我同学借款34万元用于炒股。商定每年付息,第一年付息22%,第二年付息15%。结果一段时间操作下来,我先赚后赔。从2000年起,我开始分期还款给我同学,合计还本28.5万元后,尚欠本金5.5万元。其后,我同学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还清本金,并要求我将尚欠的263891.52元,从2000年9月19日起到还清之日为止,仍按年利率12%偿还。请问,这种算法对吗?我还不出该怎么办?
江苏钱先生
钱先生:
就你来信所提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供你参考。
你与同学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借贷行为本身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如其资金不是贷款资金等),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处理当前的争议,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1、该《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里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应理解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
2、该《意见》第7条还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对于你所遇到的问题,可考虑这样解决:
1、可查询所商定的利率,是否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如有超过限度的,超出部分你可以不予履行;
2、尚欠的利息部分,你同学不应单方要求将其作为本金让你计息偿还;
3、对当前的争议,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案由向人民法院诉请解决。
根据前述《意见》第19条规定:“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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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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