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应有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导读:
甲起诉乙,要求乙偿付欠甲的借款;乙辩称借甲一万元不假,但已归还,由于借款时未给甲搭写借条,因此还款时也未向甲要收据。但甲否认乙还了此借款。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分歧意见:
1、乙对于向甲借款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可证实乙向甲借款的事实。而乙辩称其已还甲款,即应对此进行举证,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乙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归还甲借款一万元。
2、本案中,甲未尽举证义务,应由其承担败诉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处理此类案件比较妥当,理由是:首先,本案中,甲起诉称乙借其一万元,乙承认,这里要明确乙承认的是借款一万元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甲对乙曾借其款一万元的事实无需举证;本案中,甲的诉讼请求是,乙偿付欠甲的借款,而非对该笔借款当时借出时的事实进行确认。又因为经济流转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借款处于变化之中,因此甲在起诉之日乙是否仍欠甲款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此不确定状态应由谁予以确定,当然应该是主张权利的一方。因此,甲应证明的是乙在被起诉之日仍欠其5万元的事实,而非乙向其借款时的事实。
其次,乙辩称已还款不应成为负败诉后果的原因。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举证不能,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本案中举证乙欠款的责任在甲,因此,即使乙不能证实其已还甲款,该不利后果也不应有乙承担。
再次,本案中,如果乙不承认借过甲款(即乙作虚假陈述),则甲必定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现乙由于反映了当时的客观真实情况(事实求是),反而要承担还款的举证责任,进而遭败诉结果,背离了乙的初衷,也是不公平的。推而广之,如果仅仅因为被告认可“借过原告款”的事实即让被告举证还款的责任,则会导致:几乎所有的已履行完毕的借贷案件,原债务人时,由于原债务人往往会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而导致被判决再次还款。这样,势必使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出现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情况。因此,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在原告债权人。否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引导、鼓励建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社会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应判决甲未尽举证义务,承担败诉后果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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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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