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他人 债务人拒付款
导读:
从他人手中受让来的债权,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才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债权转让引发纠纷。
2008年5月至11月,孙某多次从张某处赊购鸡饲料。同年11月30日,通过结算,孙某共计欠款42000元,当日孙某付给张某现金21000元,其余21000元,孙某给张某写下欠条,订于2009年3月底前付清。2009年1月,刘某到张某处催要建房款,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表示愿将孙某所欠21000元欠款转让给刘某。刘某同意,双方订立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第二天,张某将协议复印件和一份转让情况说明书用特快专递寄给了孙某。2009年4月份,刘某找到孙某要求其偿还欠款,孙某以不同意债权转让为由拒绝履行。多次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把自己享有的对被告孙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该转让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合法有效;张某在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及时通知了被告,因此该转让已经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应当在债务到期后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辩称自己没有同意该转让行为,因此不应向原告履行义务,法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而只是规定了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的通知义务。只要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并且该通知到达债务人,该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是否同意不是转让生效的条件。遂依法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刘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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