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仍需共担债务
导读:
市民李某和肖某虽在十多年前就已协议离婚,但近日经小店区法院审理,一笔债务还需二人共同偿还。
李某与肖某原系夫妻。1995 年至1996年间,贾某曾为李某开办的饼业公司提供面粉,当时李某拖欠贾某货款10.1 万元,并打有欠条。1997 年,李某和肖某离婚,并达成了“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李某享有和承担”的协议。2009 年5月,李某重新为贾某打了欠条,并于9月份支付了200元面粉款,其余10.08 万元一直未付。贾某将李某与肖某告上法庭后,肖某辩称自己已经与李某达成离婚协议,不应承担涉案的债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这笔欠款是否属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经查,欠款时间是1996 年,当时李某与肖某尚未离婚,虽然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有约定,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贾某。贾某有权针对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向二人主张权利,二人应向贾某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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