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和债权人所订债务承担合同也可生效
导读:
【案情】
甲公司先后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加工化妆瓶类产品。2008年4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加工费30万元由丙公司承担。该协议未经乙公司同意,也未通知该公司。协议签订后不久,丙公司却认为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债务,与其无关,其无义务代乙公司履行,因此,丙公司没有履行债务承担协议,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承担协议有效,判决丙公司支付30万元给甲公司。
【法官说法】
债务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条规定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情况,此情况下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合同才有效。本案债务承担的方式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对该种合同的生效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一般认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于未受通知以前的履行行为有效。当然,通知债务人并非其生效条件,只是在债务人未获通知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了第三人的履行,又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的,则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即使反对,也不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但如果造成债务人合法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和债权人应对其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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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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