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拿存单却取不出钱
导读:
11月3日是张A从北京来西安领取还款的第9天。他没想到,虽然债务人办理了提存公证,他也从公证处拿到了200万元存单,但他却取不出这200万元现金。“这钱到底算还了,还是算没还?”这件事让张A一头雾水。
拿着公证处给的存单却无法取钱
张A是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掌握着R影城的所有权。杨B曾作为影城的租赁方,事实上经营着影城。由于互相有债务关系,双方曾订立《债务抵消协议》约定:张A分四年转让R影城60%股份给杨;杨B曾支付800万补偿金,首次还款期限为2009年1月31日前,还款金额为200万元。杨B曾承诺:如不能按时还清,R影城经营权归还债权人。
张A说,今年9月杨B曾还未还钱,他准备起诉其违约收回经营权。结果有朋友称对方已通过办理提存公证的方式还款,并刊登了声明。
张A后来在2009年2月26日的《光明日报》上,看到了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发布的提存公证公告。“公告就是告诉我,杨B曾办了个提存公证,算是还钱了;公证处证明钱在这,债主赶紧来拿钱。”
张A10月26日来西安领钱。“公证处给的不是现金,是张200万元存单,开户名是杨B曾。”张A说,这存单就算还款了,按理债主应能任意支配。可10月28日,张A拿存单去取钱,被告知须出示杨的身份证。“杨B曾办的这个公证,大家称之为‘灭债’。别人‘灭债’债主能拿到钱,我们遇到‘灭债’,拿着存单却取不出钱。这债到底算是还了还是没还?”
张A说,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时,提存货币的需以现金、支票支付公证处,或将提存款划入公证处。可现在存单虽在公证处,但还是杨控制。
拿不到钱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西安市汉唐公证处负责人说,提存公证是这样的:债务人欠了钱,马上就要到还款日期了,如找不到债权人,或债权人出于某种目的不接受还款,导致债务人无法还款并须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只要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将欠款如期交到公证处,公证处就能证明债务人还款了。“杨B曾就是想还钱,才给他办公证。”该负责人说,还款使用存单和现金都可以,不过都要交给公证处保管,保证偿还顺利进行。从《提存公证规则》规定看,公证处的公证已结束,至于张A拿不到200万元还款,是由于杨B曾在外地,无法提供身份证引起,责任应该由杨B曾承担,公证处也在协调解决。
办理提存公证就是还款
张A怀疑,用存单作提存公证,可能就是不想还钱。公证处负责人讲,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但杨B曾是来还款的,而且债务真实存在,所有手续都是合法的,公证处无权拒绝办公证。
3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杨B曾,他说办理提存公证就是要还款,他现在人还在外地忙,取不出钱的事情,只能等回西安再说。其法律顾问表示,办理提存公证就是还款,杨B曾已履行合同。
11月2日,张A提出要撤销提存公证。公证处说杨B曾提存公证没问题,不可能撤销,只能帮张A协商解决。
据了解,截至昨日张A还是没能拿到钱。
律师说法
“债权人拿不到还款,公证处有过失”陕西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媛媛认为,张A拿不到还款,公证处有过失。“提存公证”分三部分,公证处先是公证事实,认定债务真实性;“存”,就是债务人通过公正,达到到期还款的目的。另外,公证处还要承担“提”的任务,就是要让债权人拿到钱。从目前情况看,公证处未完成责任。
“拿不到钱就不能算还款”
“拿不到钱就不能算还款。”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强说。但现行《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时债务人可提供存单,公证处不能拒办公证。存单往往是债务人名字,公证处实际上没能控制这笔资金,根本没法代理执行还款。但公证已经办理了,就证明人家还款了。这样看来,现行制度间接帮债务人拖延还款还不用承担责任。
“出现这结果是公证制度的问题”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说,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公证制度的问题。张A应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债务人,认定债务人的还款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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