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不明债务”
导读: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并非是独立的罪名,而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在现实中情况复杂多样,既涉及刑事问题,又涉及民事问题。
索要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务,这类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有如下一些:
首先,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在此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如果采取私力救济手段,非法拘禁、扣押他人强索债务的,因为不具有刑法学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与被害人之间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就不能以绑架罪论处,而仍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情况时要注意,虽然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缺乏充足证据而得不到法律保护,但办案时还是必须查清犯罪行为人手中是否掌握“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使办案人员有理由相信这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是有可能确实存在的。
其次,犯罪行为人的财产利益基于某种原因(比如侵权行为)确实受到了损失,但这一结果与被害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只是行为人想当然地将两者联系到了一起,误以为是被害人的原因才导致了自己的财产利益损失,从而在其主观上认定对方拖欠了自己的债务,因而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行为要求赔偿损失的。因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只是认为采取的行为是在弥补自身因被害人所招致的损失,因此还应以非法拘禁罪认定。
第三,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确实曾经存在过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行为人也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这种债权债务因已过了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时效而成为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的“裸债权”,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手段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要求偿还的,则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非勒索财物型绑架罪。
最后,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毫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先前的债务早已偿清的,犯罪行为人对此已经明知,还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索取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债务的,对行为人的行为则应以绑架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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