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还款协议法院判决有效
导读:
2012年2月的一天,邓某向曾某承诺能够帮助曾某的女儿上军校,由于爱女心切,曾某欣然应之。随后,曾某按照邓某要求,向邓某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作为手续费。后来,由于女儿上军校一事迟迟未能得到落实,曾某才怀疑自己被骗。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邓某向曾某出具《诈骗还款协议》一份,载明“邓某现已归还曾某诈骗款拾万元现金,剩下贰拾万,4月底还拾万,5月底还拾万。”然而,邓某出具还款协议后,一直未向曾某归还协议上载明的款项。
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履行协议。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支持了曾某要求邓某按照《诈骗还款协议》还款的诉求。
对于《诈骗还款协议》究竟有无效力的问题,法官庭后表示,该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对最初转账30万元事实的确认以及达成的借款、还款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对借款的金额、归还期限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因此,曾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邓某归还借款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原标题:诈骗还款协议荒唐民间借贷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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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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