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 债务人该如何履行
导读:
江苏某服装制造厂欠原材料进口商钱某50余万元债务,却拥有对服装连锁店的30万元债权,当制造厂将其30万债权转让给钱某后,服装连锁店将30万元转入制造厂,钱某要求其将者30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时,却遭到了拒绝,钱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该如何履行?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江苏某服装制造厂与赤峰某品牌服装连锁店素有业务往来,因市场经济等一系列原因,服装连锁店已拖欠制造厂30万元的进货款,与此同时,服装厂又欠原材料进口商钱某50余万元,服装制造厂老板决定将服装连锁店的30万债权转让给钱某以偿还其拖欠钱某的欠款,双方就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又书面通知了服装连锁店老板孙某,孙某收到通知书后并未表示异议并且签了字。
2014年3月,服装厂却意外地收到服装连锁店30万元的银行汇款,钱某得知情况后,要求服装厂和服装连锁店将30万元转入其账户,均遭到拒绝。服装厂给出的理由是30万元债权已经转让,他与钱某余下的20万元债务还并未到期,让他向服装连锁店催要,可是服装连锁店给出的理由是他已经将30万元的债务履行完毕,无需再履行任何义务。双方不断推诿,那么,钱某的钱到底应该向谁要呢?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债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并通知了债务人,且该转让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故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债务人服装连锁店应该向钱某履行偿还欠款义务。而其向服装厂偿还30万元从而认为其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说法不能成立,所以钱某仍可向服装连锁店索要30万元欠款。而服装连锁店向服装厂所汇的30万元,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债券转让的知识拓展
债权转让的基本概念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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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
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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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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