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还是属于债务纠纷债务纠纷案
导读:
此人于2006年在福州做鞋子生意,本人曾经找他进货,
2007年5月,本人从苏州来找他进货,但看到他的款式不新,准备不进,他曾向本人建议,自己愿意到晋江去拿一批新货,但是手头缺少资金,向本人要去2700块,说是帮我进货,本人在福州等等一周,他如同人间消失,手机停机了,
本人当时觉得此人是不是跑回家了,我千辛万苦找到此人家里的电话号码,0593 ----8772303,他父母说没有回家,本人正想报警,他打电话过来了,说是在晋江被人扒窃了,
但向我包证一定会还上钱,本人也就相信他了,但是这只是此人缓兵之计,我过后不断用电话催讨,起先还是此人在接一下说什么手头紧,后来干脆不接,
我曾说要报警,但是他父母说随你便,我也知道春节他一定回来了,但是他家人只要一接电话。就一口方言,根本没法说。我现在准备去公安局报案,但是想问一下,这种行为属于债务纠纷还是诈骗罪?我是这样区分诈骗和债务纠纷的: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他现在不和我联系,我曾经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让他打电话给我,他根本不打)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当时他是说帮我货,代购,但是现在根本无意归还)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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