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借款到期后不还应如何追讨
导读:
我是自贡一学校的职工,陈x,93年本校分管副校长李x高,又是该校办厂的经理厂长。95年退休后该企业演变为私有,并向董事会承包五年,还没到期,99年该厂停产,所有人员已解散,他把设备租给女婿合办同类厂。
在96年李x高承包期间,他多次向我游说借款给他,前后共计8万元,写明了利息20%,并约定了归还日期一年。其后还了部分,还余本金58100元,追讨债务近七年至今余下的本金和利息未还。
其中该厂93年开办时,有部分职工作为集资在工商档案上注册。我的借款没有注册,一个分红,一个分息。是否有区别?
起诉到法院,属不属于法院管?若法院不管,应该怎么办?
回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另外,你在这里不属于集资款,而是借款。所以,不能要求分红,只能对利息主张权利。但是在这里,你们之间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是无效的约定,应当按照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据此,你完全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债务。只要你的起诉符合以下法律规定,法院就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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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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