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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对拍卖人责任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2 21:26:04 人浏览

导读:

拍卖法对拍卖人责任的规定国内的拍卖公司敢明目张胆地拍假,有人说,根据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拍卖公司没有义务为所有拍品保真“拍卖公司没有义务保证

  拍卖法对拍卖人责任的规定

  国内的拍卖公司敢明目张胆地拍假,有人说,根据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拍卖公司没有义务为所有拍品保真

  “拍卖公司没有义务保证所有拍品保真的认识是对拍卖法的误解。”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曾党志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拍卖法不是拍卖人的避风港。

  “画僧”史国良先生在8月下旬的一场拍卖预展中,发现自己的三幅画作中有两幅是假画,他马上与该拍卖公司联系说明此事并要求撤拍。然而,拍卖公司以自己鉴定是真画为由拒绝并坚持将画作进行了拍卖。在随后的交涉中,拍卖公司咬定拍品不保真。

  不明就里的人们纳闷儿———国外的拍卖公司拍卖赝品的情况很少,为何一些国内拍卖公司能如此明目张胆拍假?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因为我国的拍卖法在“保护”他们。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意味着,拍卖公司没有义务保证所有拍品保真。

  连日来,北京诸多媒体对此事给予了相当的关注。报道中,无论是拍卖公司还是新闻媒体,均普遍认为,根据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拍卖人无须承担拍卖物品真伪的法律责任。似乎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耐心等待拍卖法的修改了。

  关于拍卖公司对拍品保不保真的争论已是“老生常谈”,一直以来,人们都在埋怨拍卖法。但是,资深律师曾党志,对此却有不同看法。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不得拍卖,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在禁止之列

  许多人认为,有了拍卖法第61条第2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尚方宝剑”,拍卖人似乎可以无所顾及地进行拍卖活动且不必为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曾党志指出,事实上,这是对拍卖法以及拍卖法该条款的理解有误。拍卖法是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拍卖法第61条只是其中的一个法律条文,即规定了违反拍卖法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许多人在看到这一法律条文时却片面理解拍卖法,误认为拍卖法无条件规定了“拍卖不保真伪”。殊不知,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和拍卖人进行拍卖是有法律约束的,不保拍品真伪是有限制的。

  曾党志告诉记者,拍卖法如同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一样均作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即规定了拍卖活动当事人不应干什么和应当干什么。就拍卖物品权属条件而言,该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就依法禁止买卖的物品和财产来讲,该法第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通过这两条法律规定使我们了解到,委托人拍卖的物品必须是依法有权处分的和拍卖人拍卖物品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因此,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依法不能处分;拍卖人知道委托人委托拍卖的作品是假冒他人署名的,依法也不能拍卖。那么,在法律规定不能处分和不能拍卖的情形下,出卖人的行为已经不受法律保护,还有什么权利进行“不保真伪”的拍卖活动呢?

  曾党志进一步分析说,拍卖法第61条并不是有些人所理解的只要声明了不能保证拍卖物品的真伪,就无须承担卖假的法律责任。拍卖法该条款的规定是缘于拍卖行业所具有的一些特殊性,即困扰艺术品拍卖市场最严重的赝品问题。随着仿制者的造假技术、水平越来越高。并且,有的赝品本身也年代久远,不仅拍卖人、委托人难辨真伪,就连一些权威专家也不免“看走眼”或莫衷一是。即使为此形成纠纷,诉讼到法院,法官也难以裁判。正是由于这类物品的真伪以及品质不像其他物品那样容易确定,因此,拍卖法第61条第2款从法律上承认和保护出卖人,规定了在“声明”的前提下,免除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

  然而,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出卖人自己不知道拍卖物品的瑕疵。如果明知拍卖物品是假冒而故意隐瞒时,则应当依法向拍卖物品的买受人承担责任;即使出卖人“声明”了,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出卖人也不能以拍卖法的规定作为自己的避风港,避免法律制裁。

  拍卖人知假卖假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史国良先生发现三幅拍卖作品中有两幅是假冒其署名的。随即向拍卖公司明确表示,该公司要拍卖的作品有两幅是伪作,请予撤拍。但是,该公司却没有撤拍,仍然将史国良先生认定是伪作的作品拍卖。

  曾党志指出,拍卖公司是在明知他人假冒史国良先生署名作品的情况下,执意知假卖假。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公司就要承担知假卖假、侵犯史国良先生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著作权重要人身权之一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的署名权不仅仅是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还包括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非作者作品上假冒作者署名。一旦发生在非作者作品上假冒作者署名的行为,就侵犯了作者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八)项的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某拍卖公司在明知其拍卖物品中有两幅绘画作品是假冒史国良先生署名的,却不听史国良先生撤拍的劝阻,执意知假拍假,属于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严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犯史国良先生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该假冒史国良先生署名的作品流拍了。“这对于拍卖公司来讲,也不能不说是一件幸运的事。”曾党志说,如果作品拍卖了,史国良先生“较真儿”起来,出卖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的美术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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