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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债务纠纷未了如何证明个人债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2 19:17:20 人浏览

导读: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曾经风光一时的A农庄(nongzhuang),如今显得十分凋敝。

□文/图 本报记者 揭育聪

枯黄失管的果树,破烂不堪的鸡舍。位于罗定市双东镇的A农庄(nongzhuang),如今杂草丛生,一片凋敝。

谁能想到,短短几年之前,这里曾经风光一时。

更不为人所知的是,农庄由盛转衰,全是由于几位股东之间互相倾轧,内耗不断而导致。

合伙投资承包果园

在1996年初,罗X森、张X达、刘X波、梁X成四人商量,决定合伙投资在罗定承包山地种果。

四人在同年9月9日联手起草了《粤泰A农庄入股情况》。其他三人各出资10万元占1股,梁X成只出资5万元,占0.5股。罗X森、刘X波、梁X成共同签名,一致同意罗X森掌管35万元股金。

1997年初,罗X森等人在罗定双东镇罗寨村委会(后改为双东村委会)承包了300亩山坡地。由于股东张X达远在泰国,罗X森、刘X波两人又是国家公职人员不便出面,当时是由梁X成和罗X森的妻弟李国祥代表农庄股东在合同书上签名。

农庄开发初期,只有300亩山地,5个山头和7亩鱼塘,种有荔枝、龙眼6000株,建有一幢面积200平方米的猪舍。同年,刘X波的儿子刘枫来到农庄工作。

经过三年的发展,到1999年农庄初成规模,拥有果树近万株,鱼塘30亩,鸡、猪舍10000平方米。

之后,双东村委会提出将农庄邻近的山地再承包给农庄,在1999年5月由罗X森妻子李美芳、刘X波妻子李红芳、梁X成三人,代表农庄全体股东与双东村委会重新签订合同。将原有山头5个、鱼塘7亩增到山头8个,鱼塘40亩,面积600亩。同年,还与郁南温氏公司大湾服务部合作养鸡。当年出栏肉鸡20多万只,肉猪500头。

2000年,刘X波退休后也来到农庄工作,负责内务和出纳管理。罗X森则负责会计记帐、对外联系等业务。

2004年,因为上级专项资金的划拨要有对应的独立法人单位,在银行要有专户。在罗X森与李美芳的商讨下,决定由刘枫个人向罗定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名称为《罗定市双东镇粤泰A农庄》。

据了解,当时罗定市工商局要求全体合伙人到场签名,并要有出资证明,所以李美芳就让刘枫以家庭经营为单位的形式进行申请。结果,刘枫当时就在登记表“家庭成员人数”一栏上填写了6人,他当时的想法是,四个股东加李美芳、李红芳共是6人。办理好工商执照后,刘枫就在罗定市农业银行开设了基本帐户。

意见分歧转让股权

到了2007年,农庄进入鼎盛时期。A农庄总共拥有果树20000多株,鸡舍、猪舍10000多平方,鱼塘80多亩。

不过,此时几位股东之间的矛盾也在潜流暗涌。

罗X森、刘X波就今后A农庄的发展方向出现分歧。罗X森主张多种经营,向特种养殖发展,提出养日本锦鲤、甲鱼、黑山羊等,但刘X波认为现有规模已足够,只要加强管理便可。

之后,刘X波在2007年3月、5月和8月因病三次入院,农庄就由罗X森夫妇和刘X波妻子李红芳打理。罗X森自己引进了5000条锦鲤苗、5000只甲鱼苗、黑山羊80只在农庄养殖。

到了2007年9月31日,四个股东之中的张X达和梁X成继去世。11月初,刘X波便提出退股。

于是,罗X森夫妻和刘X波夫妻四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写明:甲方是李美芳,乙方是李红芳,乙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甲方,乙方只收回出资的股金10万元。因为双方是亲戚关系,当时没有具体对农庄资产、债权、债务结算,只在协议的第六点讲明:A农庄过去及今后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刘X波称:当时双方的意思是,股权转让后原来共有的债权(包括猪、鸡、鱼、果)由甲方处理,债务(包括所欠饲料款、鸡苗款、猪苗款等)由甲方承担。

2007年11月8日,双方签字确认协议生效,但至今罗X森仍没有向刘X波还清股金10万元。记者了解到,农庄交给罗X森独自经营后,他将农庄的猪、鸡、鱼等处理了,卖得货款33万多元,但罗X森却没有用这笔款来还债。

双东村委会主任罗在烁说,刘X波离开后,农庄果树连年减产,鸡棚破烂不堪,林间杂草丛生。一个大有发展的农庄陷入失管。

债务纠纷 对薄公堂

屋漏偏逢连夜雨。到了2008年初,原来农庄所欠鸡苗款、饲料款的供应商纷纷向农庄追债。

但罗X森向上门追债的人表示:“欠单签名是谁,就向谁要。”供货商上门找到刘X波,刘承认是农庄欠的货款,但表示农庄已转让给了罗X森,应该由罗X森负责支付。

农庄债务久拖不还,债权人于是纷纷起诉状告。

2008年11月,饲料供货商叶军首先向罗定市人民法院起诉李红芳、刘枫,并且追加罗X森、李美芳为共同被告。2009年1月21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刘枫承担清偿责任,李红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2009年1月31日前还清尚欠款67824元及其利息。

此外,2009年4月,供货商梁梅清也向罗定市人民法院起诉罗X森、刘X波、李美芳、李红芳和工商执照的登记人刘枫五人,要求法院判五被告共同偿还所欠货款217491元。法院最终判定由刘枫承担责任,刘X波、李红芳连带承担。

“农庄合伙经营,我的股权已经协议转让,为何还要负债?”刘X波说,难道股东罗X森、李美芳一点负债的责任都没有?

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依据是:A农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家庭式经营,并没有存在罗X森、李美芳参与经营的事实,真正经营者姓名为刘枫,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应对A农庄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page]

法院认为,本案处理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之间如有涉及合伙纠纷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处理。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即被告刘X波)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即梁梅清)同意。在该案庭审中,原告梁梅清明确,刘X波夫妇与罗X森夫妇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六点,即债务转让无异议,同意A农庄的债务转让后由罗X森和李美芳承担([2009]罗法民初字494号判决书第8页有记录),但罗定市人民法院仍作出“由刘枫承担责任,刘X波、李红芳连带承担”判决。刘X波认为,A农庄2007年以前一直是合伙经营,罗X森、李美芳当是参与经营者,但罗定法院竟没有判决其承担农庄负债责任,令其不解。

目前,此案已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28日后二审,但仍未有判决。留在案件背后的,则是凋敝的农庄和人们的喟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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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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