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人担保被判还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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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人担保被判还款20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为他人做担保的事情很普遍,但担保时应当看清所担保的内容,不然一不小心就成为直接替人还款的“冤大头”。9月14日,浙江天台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担保人直接成被告的案子,法院判决担保者必须在10日内偿付20万元欠款。
去年6月初,台州天台人许某向袁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袁某。同时许某与袁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要求袁某提供担保人。于是袁某找了杨某和厉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许某未还款。今年8月底,袁某直接将杨某与厉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杨某与厉某归还借款。
对此,杨某和厉某大呼冤枉,认为只有在起诉许某后,并且许某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袁某才能起诉自己与厉某,请求法院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杨某和厉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对借款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袁某有权直接将杨某和厉某列为被告,无需先行起诉许某。遂判令杨某和厉某归还袁某借款20万元。
据此案承办法官介绍,依照中国《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但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往往对保证方式的约定都不明确,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均推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的债务纠纷,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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