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在债务在 留有借条索欠款
导读:
2005年初,杜某经人介绍与苏某相识相恋。2008年,两人在恋爱期间,苏某以炒股为由向女友杜某借款两万块钱,并向杜某立下了一张没有落款时间,只注明“借款贰万元整”的借条,同时双方约定了归还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然而二人相处至2010年5月份,苏某以两人感情不和为由向杜某提出分手,杜某对分手表示同意,但要求苏某归还所欠的20000元人民币,苏某却辩称自己根本没有问杜某借钱,这张欠条是当时谈恋爱时闹着玩才写下的,拒不还钱。无奈之下,杜某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苏某向原告杜某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就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至于被告所称借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才出具的,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依法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因未约定利息,故被告只需返还所欠借款本金,对利息无需承担。为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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