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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 依法本人仍应偿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2 15:26:59 人浏览

导读:

转让债务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却以债务应由第三人偿还为由拒不还款。9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黎X偿还原告王X强借款25000元及利息。2009年1月20日,被告黎X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王X强借款30000元,并开具借条给原告。
转让债务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却以债务应由第三人偿还为由拒不还款。9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黎X偿还原告王X强借款25000元及利息。

2009年1月20日,被告黎X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王X强借款30000元,并开具借条给原告。但借款后因被告经营不善亏本,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5000元,余款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黎X在做生意期间,第三人吴X瑛欠了其货款25000元,两人商定由吴X瑛直接将欠款还给原告王X强。吴X瑛在事后将同意由其偿还的情况告知了原告王X强,但原告王X强未表态是否同意。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欠款由吴X瑛偿还为由拒付,而吴X瑛也以暂时无力偿还拖欠不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借款后应按约及时偿还所欠借款。被告辩称此债务已经转让给吴X瑛,按照合同法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同意该笔债务由吴X瑛偿还,故对其辩称的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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