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债务租车抵押 诈骗钱财领刑四年
导读:
2008年5月27日上午和2008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与鄱阳县城祥安汽车服务行、鄱阳县城恒通汽车服务行分别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两汽车服务行按照合同向被告人黄某提供价值50450元的吉利金刚轿车和价值21242元的桑塔纳轿车各一辆。车辆到手后,被告人黄某即开往乐平,以轿车为质押标的物交付给乐平人吴某和石某,同时取得吴某交付的借款1.5万元和石某交付的借款1.9万元。被告人以该两笔借款悉数偿还债务及个人开支,无意赎回车辆。经出租行电话催讨,被告人先以谎言搪塞,最后逃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先后两次以隐瞒真相的方法同对方当事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车辆后,迅即对车辆予以异地处置,换取现金后尽数消费,致使车辆无法赎回,事后也无赎回车辆行为并逃匿,足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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