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案例 > GPS定位服务不到位汽车不翼而飞 科技公司赔21万

GPS定位服务不到位汽车不翼而飞 科技公司赔21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2 07:33:49 人浏览

导读:

[受理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裁判字号]:[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案情摘要]:近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18700元给原告陈某。原告陈某为了防止车辆被盗与被告某技术服务

[案情摘要]:  近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18700元给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为了防止车辆被盗与被告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卫通GPS卫星定位服务合
[案例正文]:
  近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18700元给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为了防止车辆被盗与被告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卫通GPS卫星定位服务合同》,并在被告处购买了GPS车辆终端服务器。合同约定,由被告为该车提供终身车台服务,服务范围为车辆位置查询、车辆实时监控、车辆求助服务、远程控制和车况黑匣子,原告须向被告支付年服务费960元,每月80元,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2007年11月1日,陈某将车辆停放在茶陵县紫荆花大酒店门前,到11月2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左右,陈某去取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随即打电话到被告客服中心,要求查询车台所在位置,被告方的值班人员根据查询流程多次对该车进行查询,均未成功,并拔打该GPS终端的车载电话,电话处于关机状态。陈某随即向茶陵县公安局报警,至今未找到车子。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致使车辆被盗,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购车费、车辆附加费及上户费等。

  法院认为,该案是高科技领域服务合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从查明的事实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GPS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合同的目的主要是防盗和实时监控,但在服务过程中,在GPS终端遭到破坏时被告方的操作平台应当有报警,而被告没有向原告发出警示信息。失盗后不能向原告提供任何线索,故被告方在为原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对原告的车辆被盗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