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某因与王某青苗补偿费纠纷一案
导读:
[受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2月13日
[裁判字号]:[2007]沈民(2)房终字第239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大于村。委托代理人:王宏庆,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旭升法律服务所主任,住沈阳市铁西区南
[案例正文]: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大于村。
委托代理人:王宏庆,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旭升法律服务所主任,住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东路2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大于村355号。
委托代理人:肖子元,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铁西区富工街16号。
上诉人夏某因与王某青苗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6]铁西民四合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2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倩主审、审判员黄进参加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夏某于2005年4月在王某承包的4亩土地种蔬菜,夏某与王某未签定土地流转合同,未向村委会申报,该土地于2004年11月政府进行征地普查,确认土地经营权及土地青苗补偿规定,并发放每亩2500元的补偿费,该款现在大于村委会处,因夏某、王某对该款有争议尚未发放。
原审法院认为,夏某、王某双方未签订土地经营流转合同。同时也未向村委会申报土地流转申请登记,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夏某种王某的土地未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土地被政府征用后,王某为征用土地的实际承包者,夏某主张王某就青苗补偿费没有归属的约定,又不能向法庭举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夏某承担。[page]
宣判后,夏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于2005年承包被上诉人的土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并种植了蔬菜。2005年7月政府对该土地进行征用、普查,造成上诉人极大的经济损失,政府对地上青苗给与了补偿,被上诉人拒绝给付上诉人该笔费用。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青苗补偿费归上诉人所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夏某2005年实际耕种涉诉土地至秋收,地上种植的蔬菜由夏某收获。
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村委会出具相应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夏某主张其与王某之间系土地转包关系,但因双方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书面合同,被上诉人王某否认该事实,故无法认定夏某主张转包事实成立。审理中查明,夏某2005年实际耕种涉诉土地至秋收,地上种植的蔬菜由夏某收获,而青苗补偿费协议是由王某与政府征地部门签订,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夏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波
审判员:黄进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凤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国家征地是有征地补偿的,国家征地一般用的土地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接
征地过程中,因为补偿引起纠纷的情形不在少数。有的人可能会疑惑,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
国家征地后,因为补偿数额等问题发生征地纠纷很常见。那么,怎么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怎么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怎么处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