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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莱特案尘埃落定:李正辉3.8%股份确为“赠与”债权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05:02:23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漫画/张建辉

历时近两年,耗资数百万诉讼费的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记者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定:李正辉所持的3.8%的股份为柴国生附条件赠与而不是有偿转让,李正辉在赔偿柴国生1929.40万元(以雪莱特0.7%股权2007年8月28日对应市值计算)经济损失的同时,还需退还34.83万股雪莱特股份。

达到了预期,至少把问题都说清楚了,是赠与而不是有偿转让。——— 雪莱特相关负责人

比如一块钱,我已经收回了九毛八,另外两毛我就不想再计较了。——— 李正辉

案件回顾

董事长告原副总要求赔偿1个亿

据雪莱特董事长柴国生称,2002年12月,为激励高管,柴国生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约合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8%)公司股份赠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当时的这38万股股权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后来增至522万股。

2004年7月,柴国生再次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权(折合现股票96万股)赠与李正辉。李正辉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国生给予经济赔偿。

但李正辉并没有履行承诺,而是于2007年8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

2007年9月29日,柴国生以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为由,将李正辉告上法庭,要求李正辉归还所有赠与股份,因为本案牵涉的股权在起诉时市值达上亿元,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今年1月份,广东省高院判决认为,此前那3.8%的股份是属于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所以判决李正辉赔偿柴国生赠与的0.7%的股份共计约1900万元。对于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柴国生与李正辉双双不服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终审PK

焦点1

3 .8%股份是赠与还是有偿转让

李正辉:因为信任所以没要收据

我是依据2003年4月1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3.8%的股份。“我以现金的方式付清了全部转让价款106.4万元。该协议中的股权转让完全是有偿转让而不属于赠送,也未附带任何服务期限的承诺。”李正辉同时在答辩中表示,正因为当时很信任柴国生,所以并未强求柴国生签署收款收据,而招股书也证实“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以现金方式结清,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

柴国生:我不可能收巨款不给收据

李正辉在我的办公室分两次向我支付了106万元现金就付了吗?我作为公司董事长,赠送股权是为了激励高管长期在公司工作,不可能在无人见证的情况下收下巨款并且不给收据。”

柴国生说,自己以前错误地认为,只要双方不进行价款结算,《股权转让协议》就和《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是一回事。他说,双方使用《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要将股份从自己名下变更登记到李正辉名下。“它只是工商登记的形式,但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院判决:根据现有证据,很难认定李正辉向柴国生支付了106.4万元。虽然《招股说明书》有关于股权款全部以现金方式结清的描述,但其系传来的证据,在缺乏支付款证据印证该内容的情况下,不予采信。

焦点2

0 .7%股份是否为流通股

李正辉:我辞职时股票还不能流通

李正辉的代表律师张平表示,李正辉受赠的0 .7%股份属于雪莱特公开发行 股 票 前 的 发 起 人 股份,因此,该受赠的股份在雪莱特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即2006年10月25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不得上市流通,即这0 .7%的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起点为2007年10月25日,而李正辉从雪莱特递交辞职书至董事会通过是在2007年8月,足以证明李正辉所持的受赠股份为“未上市流通股”,所以李正辉只能按《股权受赠承诺书》的第一条第1款进行赔偿,按净值3 .14元计算,赔偿金额共约为167万元,而不是1900多万元。

柴国生:雪莱特一上市就是全流通

柴国生表示,李正辉签署《股权受赠承诺书》是2004年7月15日,当时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但在2005年8月23日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雪莱特的首发在2006年10月25日,是作为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的新上市公司,全部股票都是流通股,包括李正辉受赠的0.7%的股份,不存在非流通股的说法。

最高院判决:采纳柴国生的答辩,0.7%的股份为流通股票。

终审判决

双方各有所得

不过,虽然判决了李正辉3.8%的股份属于柴国生赠与,但最高院认为,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持股后在雪莱特公司服务了近四年零九个月,尚有四个月的服务时间未满,所以对于柴国生要求李正辉返还其全部赠与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最终判决按每月获赠股份的数额折合可撤销赠与的四个月的股份数共计34.83万股,以及0.7%的股份约合1929.4万元,由李正辉退还给柴国生。受理费则由柴国生承担约46.5万元,李正辉承担约11.6万元。

对于最高院的终审判决,雪莱特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达到了预期,说明了3.8%的股份是赠与不是有偿转让。而李正辉也对只需要返还四个月的股份的判决表示没有异议。不过他坚持认为0.7%的股份是属于非流通股,而不应当以流通股的市值来计算。“如果不服就只能申诉不能上诉了,但我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打算。我不在意这个结果并不代表我就认可这个结果。”[page]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李正辉持有雪莱特公司股票约618.62万股,按照昨日的收盘价(下同)7.21元来计算,市值约为4460万元。而履行最高院的判决,李正辉约需要赔偿2180万元给柴国生,他的身价依然高达2280万元。

编辑:李啸啸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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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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