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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先交税?(图)公司债权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7:52:06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

  国税总局要求加强对5类高收入者所得征税盯紧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
  ○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外籍个人取得所得
  加强征税明细规定
  限售股转让
  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
  权威解读:“税收前置措施大概是指要交完税才能作股权变更”,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缺乏法律支撑,目前还不能做到在自然人股权变更之前就先征税,所以税务总局要求探索有关方法,或其他及时获得股权转让信息的方法。
  房屋转让和拍卖所得
  严格执行以往相关文件的要求。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文/记者何颖思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挂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更加细化了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工作。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掌握了高收入者分布和所得来源的有关情况,下一步各级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实际深入摸底。
  上述负责人表示,由于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为此,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措施,力求解决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记者留意到,这次通知并未出台新规定,不过对一些所得项目征税的规定比以往要详细。
  其中,财产转让所得是高收入者的一大收入来源,包括限售股转让(如“大小非”解禁)、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房屋转让、房屋拍卖等4个方面,国税总局的《通知》对此分别作了明细规定。
  《通知》要求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如捐赠、资产评估增值等)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个税。
  《通知》要求通过查阅财务报表、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税。
  《通知》还强调了以往对其他3大高收入者主要所得的征管要求。
  加强征管并未触动个税改革实质
  张培森分析说,当前中国个税改革面临混合税制、税率设计、监管问题等三大难题,真正实质性的举措是修订一部全面的税法。目前国税总局关于高收入者所得的征收管理,仅仅是作为解决监管问题的一个途径,并未触动个税改革的实质,未来仍有大量工作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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