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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集团财务公司债权转让自然人股权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4:39:45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项目名称:四通集团财务公司债权转让

简介:

四通集团财务公司是于1988年1月成立的金融机构,原名北京四通财务公司,于1995年12月6日在工商局登记变更,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其上级单位为四通集团公司,原注册资金2500万元,后增资至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办理四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信托、存贷款、投资业务,委托、代理、结算、金融租赁、经济担保等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企业法人代表储忠,办公地点为海淀区海淀镇南大街东口2号。

四通集团财务公司已停止正常的经营活动,从2002年8月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进入重组阶段,本计划2003年完成重组,但由于其他原因重组尚未成功。2005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下发京银监通[2005]214号文件,要求四通集团财务公司正式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截至目前,债权人对四通集团财务公司债权本金总计4908.25万元。其中1900万元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目前在执行中。四通集团财务公司的保证人为四通集团,担保有效。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标签:推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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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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