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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何时可以行使代位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14:21:4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债权人何时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简言之是小编欠A100元,A欠B100元,小编直接替A清偿债务,这就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何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行使代位权?从债权代位权的法律司法实...

  核心内容:债权人何时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简言之是小编欠A100元,A欠B100元,小编直接替A清偿债务,这就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何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行使代位权?从债权代位权的法律司法实践来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同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已届履行期以及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的情形下方可行使代位权。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具体情形。

  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

  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二、债权人何时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无代行的基础。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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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

  判断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在传统民法中认为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接受给付的危险,因而有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图债权满足的现实必要。

  4、债权已届履行期

  债权人需在债权已届履行期时,才能行使代位权。对此,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债务人需已陷于迟延,但从条文中可以推断出这一结论,对于尚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因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危险尚难预料,故债权人若此时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颇显不公平。

  5、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首先,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其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其次,债权人得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主要为财产权利,但也包括诉讼上的权利,比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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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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