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吗?
导读:
我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吗?
2008年2月,邻居向我借款6.2万元做生意,由于生意亏本,欠款迟迟未还。我多次向其催要,邻居称其朋友吕某欠其贷款8.3万元,已超过约定还款期限,碍于情面,一直未催要。邻居把吕某的欠条交给我,要我向吕某索要,用于偿还我的欠款,我多次向吕某催要未果。请问韩律师我能否代位起诉吕某,要求其偿还邻居欠我的贷款吗?
解答:
你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向吕某主张权得利。代位权诉讼是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你的邻居对吕某的欠款,不积极催要,又不以仲裁方式或者诉讼方式向吕某主张到期债权,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符合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的。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你可以直接从吕某手中受偿。这样,你与邻居、邻居与吕某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清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原债务人负担,也可以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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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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