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注意事项
导读: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注意事项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按照本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要注意:
一、税收是国家债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税收看作是纳税人对国家应偿付的公债,这是一个新的理念。过去我们更多地是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本法将税收当作债权,从立法的角度明确税收的法律地位。
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两条规定都明确规定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换句话说,税务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范围明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里解决的是一个度的问题。同时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对这些专属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五、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六、法律责任不能免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能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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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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