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权的性质
导读:
税收代位权的性质
税收代位权制度源自民法债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因此,探讨税收代位权的性质也必须从考察民法债法上的代位权的性质入手。在民法债法上,代位权是直接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的,这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不同。代位权是为了债权的保全,而由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其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因此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代位权也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它是在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这种权能又被称为保全权能。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是一种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但此种变更是基于债务人权利的结果,与民法固有的权利人凭单方的行为发生法律效果的形成权也不相同。因此,有学者认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属广义的形成权。代位权和同属债的保全制度的撤销权也不相同,代位权是法律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给予的限制,而撤销权是法律对债务人积极行使其权利的行为给予的限制。我们认为要将代位权界定为某一种特定的权利似乎是比较困难的,我们可以把它界定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代位权的性质,又便于进行相关的具体制度设计。我们认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它兼具管理权、请求权和保全权能的特征。因其具备管理权的特征,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负有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因其具有请求权的特征,在有些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义务;因其具有保全权能的特征,它可在担保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以外给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全,使其债权最终能够得到实现。以上对民事债权代位权性质的探讨,同样适用于对税收代位权性质的界定。
前面已述及,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它应该具备私法之债的一般特征,应仅约束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而不应及于其他民事主体。但纳税人的行为影响到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时,税法便扩展了税收之债的效力,设立了税收代位权制度,因此,和民事债权代位权一样,税收代位权也是从属于税收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力,它同样具备管理权、请求权和保全权能的特征。因其具备管理权的特征,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应负注意义务,由于税务机关这一主体的特殊性,这一注意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因其具备请求权的特征,税务机关应有权要求纳税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义务;因其具备保全权能的特征,当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制度无法保证纳税义务实现的时候,税收代位权制度就可以保证纳税义务的实现,使税收债权能得到最终实现。须注意的是,税收毕竟是一种公法之债,和私法之债相比有其特殊性,税收代位权也是如此,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会体现出来。而税收代位权又是从属于税收之债的一种特殊的权力,具有强烈的债权属性,这就与税务机关行使的其他税收行政权力,如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有所不同。同时,税收代位权与税收撤销权也不同,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消极不行使其权利的状况,而税收撤销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积极处分其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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