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导读: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问题,我们举个案例来具体说明:被告(李某)在1998年3月18日以个体户名义申请了营业执照,专营农副产品及日用百货。1999年4月5日被告向其好友钱某(原告)借款5万元用作周转金,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10日以前全部还清,并立有字据为证。但是直到1999年10月底,被告仍未能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1999年12月1日被告在进货途中,因司机万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住院,加之经营管理不善,被告遂决定停止经营。得知此事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提出只能以剩余商品(约5000元)还款。之后,原告了解到被告曾借款10万元给其妻弟于某购房,本应与 1999年10月底前还给被告,但被告因念及亲戚关系碍于情面,没有向于某催要借款。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于某支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同时要求代位行使对司机万某的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几种观点: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请求第三人化被告支付货款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1、原告无权请求于某还款,因为原告与于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于某只是欠被告10万元,况且于某同被告存在亲戚关系。原告也无权向司机万某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
2、尽管原告与于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于某欠了被告的债务,而被告又因碍于情面不催付,在这种情况不原告为保护债权,有权向于某主张权利。当然也可以向司机万某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
3、原告为保护其合法债权,有权向于某主张权利,但是不得向司机万某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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