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撤销侵犯债权人权益的赠与
导读:
欠债数额较大,又无力偿还,为躲避债务便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他人,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但由于该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的一纸判决撤消了该赠与,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近日,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债权转让撤销案。
案情
李天大学毕业后自己创业,生意做得顺风顺水,可就在2013年10月,要进一批货需要一百多万元的资金,不得已向亲朋好友借款,这笔巨款很难一时凑齐,便想到了有一定积蓄的叔叔李晨。看着侄子生意做的不错,手头紧,帮个忙也是情理之中,更何况还承诺了一定的利息。于是,叔侄二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仍不见李天还钱,李晨着了急,便向李天询问还款事宜,可总被李天以过几日再说为由搪塞。截止到2014年5月12日,李天共向李晨借款本金及利息1251616元,该债务至今未还清。2015年7月15日,李天将其名下的某小区102、201室房屋以赠予的方式,将其无偿赠送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李天称,两套房产是父母出钱购买的,仅仅是挂在李天的名下,现在李天把房子还给他们并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李天不理解为何自己会坐在被告席上。李天认为其只是由于行情不景气、生意不好做而没有及时还,并不是想赖账。但是李天并未提供任何支撑其观点的证据。
李晨认为,借款到期都一年多了,还未见还款,现在还把仅有的有价值的房子无偿转让,这就是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李天在未清偿原告李晨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其行为属于躲避债务、转移财产,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可以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规定,故对原告李晨要求撤销李天将坐落于洪泽县某小区12栋102、201室房屋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天提出该房屋系其父母购买、房屋实际所有人为父母的辩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该房屋确系为其父母所购买,但在赠与前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李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在该房屋过户给其父母前,该房屋的所有人是李天,故对李天提出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李天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
(原标题:侵犯他人权益的赠与 债权人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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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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