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用谁承担
导读:
秦律师:
你好!黄某于2007年5月2日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2008年5月1日前还款,到期后黄某以无钱还款为由一直拖着不还。据我多方调查了解,黄某因生意亏损出现了经济问题,对外欠了很多债,黄某本来有一套房屋,但为了躲避债务将该房屋送给了他的表姐张某并办理了过户。请问,我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黄某的赠予行为吗?为此支付的律师费我可以要求黄某支付吗?王先生
王先生:
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黄某的赠予行为,你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黄某承担,其中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如果张某被确认有过错,张某应当适当分担该费用。
因债务人黄某无偿转让财产,对你造成损害的,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黄某的行为,要注意的是该撤销权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责;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所以,你因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黄某承担,如果张某存在过错张某则应适当分担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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