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导读: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比较复杂, 按照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偿与否,分为两种情况。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的,只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的,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客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若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前,债权人当然不能撤销。同时,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也就不必由债权人申请撤销了。(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减少了作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实施后,仍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则不能认为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均具有恶意。对于债务人的恶意传统上有两种立法:一为意思主义,规定债务人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采取此主义。二为观念主义,即债务人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可能引起或增强无资力状况。法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均在立法中持此主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我国也是采取观念主义。财产处分受益人的恶意,应当是指其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他是否有诈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这一点各国比较统一。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中,仅仅一方有恶意而另一方为善意,则不能发生撤销的结果。因为债务人为恶意而财产处分受益人为善意时,如果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将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交易安全。如果债务人为善意而财产处分受益人为恶意,为确保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由,也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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