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兼并过程中债务转移案例
导读:
国有企业兼并过程中债务转移案例
1998年11月,原告某国有企业甲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国有企业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兼并协议》一份,约定:甲公司兼并乙公司,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甲公司承担。《兼并协议》签订后,被告某丙银行(以下简称“丙银行”)与甲公司以及乙公司三方签订了《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甲公司同意接收乙公司原欠丙银行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合计2065万元,丙银行对乙公司不再具有上述债权的追索权。丙银行同意免除乙公司截至1998年12月31日的贷款利息,甲公司自2000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每年分期归还,如甲公司不按分次还款计划足额归还贷款,甲公司不得享受免息的优惠政策,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随《兼并协议》的正式生效而生效。
上述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与丙银行依据协议约定,于1999年3月起协商签订编号为99430037《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1516.1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从1999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29日,月息千分之5.5275,2000年至2003年每年12月还款303万元,2004年还款304.1万元。某丁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签订后,丙银行于1999年12月30日向甲公司账号划入贷款1516.1万元,当日,此笔贷款分10笔丙银行从该帐户以特种转帐凭证悉数转出。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反映此笔贷款转往乙集团公司用于偿还原乙集团公司拖欠丙银行的贷款。上述借款到期后,丙银行向甲公司催收,甲公司两次在丙银行的催收通知上签章。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丁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丙银行向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丁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10月9日,作出了判决,判决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中确认的如下事实:“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第十五条附有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即随甲公司与乙公司1998年签订的兼并协议生效而生效,而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协议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生效,虽然该兼并协议写明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目前查明的事实表明,该兼并协议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乙公司一直又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实也表明,前述《兼并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该协议未生效,也未实际履行。”2005年1月21日中级人民法依乙公司申请宣告乙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乙公司申请破产经甲公司同意)。2005年10月16日,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兼并协议没有生效和履行,要求确认三方协议不生效。同时要求法院判令丙银行返还其银行存款1516.1万元,并由丙银行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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