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已变更 起诉欠款被驳回
导读:
债务转让已变更 起诉欠款被驳回
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后,又协商约定向另一债权人偿还欠款并已实际履行,前一债权人因债权无法实现而诉至法院。9月26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债务转让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龙某诉称,原告龙某与第三人曾某于2008年7月间发生过木材料买卖合同关系,同年10月17日经结算,第三人曾某欠原告龙某木材料款1.55万元。2009年元月,第三人与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所有的木材料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1.55万元。后原告取得了该协议的复印件,并向被告催还欠款,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曾某欠原告龙某1.55万元,曾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第三人于2009年元月26日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签订的协议,约定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1.55万元,后于同年3月29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改为付给潘某相应数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补充协议,事实上是一种债务转让的行为,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后方为有效,因此第三人与金某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在没有征得原告的追认之前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但此后第三人与金某签订的补充协议经过了第三人的另一债权人潘某的同意并且已履行完毕,该补充协议约定的转让行为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直接支付给其1.5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告可仍向第三人追索该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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