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复印件被判证据不充分
导读:
借条复印件被判证据不充分
民间借贷,有借条就行了,但如果借条是复印件的话,可能就会说不清楚借的钱还没还。近日,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张由2.6万余元“复印借款条”引起的合同纠纷案。法院驳回了原告杨某要求还钱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杨某是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曾是某工厂的职工。据杨某称,由于厂里资金困难,他在2003年5月份,借给厂里现金26280元,厂里出具了借条,但只给了他借条的复印件,并承诺尽快还钱。事后杨某多次到厂里催要借款,但厂里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杨某一纸诉状将工厂告上法院。杨某请求,判令该厂偿还借款及利息。工厂则辩称,所借杨某的钱早已归还,杨某既然起诉,就应该出示欠款的原件来证明此事。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持有的借条系复印件,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借条原件,所以不能确定是否与原件相符,且该证据是本案的唯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依法作出“驳回原告杨某要求还钱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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