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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律属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6 14:15:21 人浏览

导读: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律属性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借意险)是指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借意险的产品名称一般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律属性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借意险)是指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借意险的产品名称一般是“(借款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保险条款中对保险责任的表述一般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该表所示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可见,借意险的保险责任完全符合《保险法》中对人身保险的定义,且其名称中显示的该产品的种属为“人身意外伤害险”,因此借意险是人身保险。

  有观点认为借意险实质上属于财产保险。笔者认为,该种论断完全不能成立。

  一、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特征区别为视角

  财产保险的本质特征在于损失补偿性,其以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唯一目的。借意险的被保险人实际上是金融机构的债务人,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其对金融机构的债务都合法存在;保险事故的发生虽然有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债权人金融机构的利益实现,但并不会增加被保险人对金融机构的负担。人身保险的重要特征在于定额给付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必考虑保险事故是否给被保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损失金额,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给付保险金。

  二、以保险利益为视角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借意险的被保险人实际上就是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其与金融机构的债权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方面的利害关系,并不享有利益。因此借意险不能归为财产保险。而从人身保险的角度分析,借意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借款人本人,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显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笔者认为,影响对借意险法律属性作出正确判断的主要因素是,该种保险的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受益人(或第一受益人)为相关联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即金融机构。这样规定可以使金融机构债权人及时实现尚未回笼的贷款本息,消灭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即金融机构债权人取得了从借款人意外残疾或身故的保险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借意险保险合同仅约定受益人为金融机构债权人但未约定受益额度的情形下,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基于其受益人身份获得全额保险金,但如果该部分受益超出了借款人对其负债总额,借款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借款人性质

一般来说分为: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其他。

借款人到银行签署相关文件,并一次性交纳服务费、保险费(保险费在评估后会多退少补给客户)。借款人只需来银行一次。

借款人到银行签署相关文件,交纳服务费;评估房屋后,由银行通知借款人再次到银行交纳保险费,并签署银行借据。借款人需来银行两次。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2006年9月,我借给刘某10万元钱,刘某写给我一张欠条,约定在2006年10月、12月和2007年2月分三次还清其所欠借款,如果不能按期还钱,则按每天1%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了“保证人刘××”字样。但刘某至今未归还我欠钱。请问:我能起诉刘某,要求他归还10万元吗?我可以把刘某的父亲也作为被告吗?

基本案情:

  1996年1月9日,李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借款合同,由李某向该银行借款5万元,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该行多次向李某催收,李某以该款是替朋友史某所借为由拒不偿还,史某也表示李某所借5万元由其偿还。该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了中断该债权的诉讼实效,应李某的要求,在银行的办公室为史某起草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1996年1月9日李某在贵行贷款5万元,实属本人所贷,其贷款本息全部由我负责归还。”史某在声明上签了字,当时信贷部主任也在场。该行信贷部保留了该声明。之后,李某、史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该行以债务转移未经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未加盖银行的公章为由,仍以李某为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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