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写欠条能否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导读:
2007年6月,张某向邻居刘某先后分三次借款七万元,说是为家庭经营的超市进货周转所用。并在借条上注明了该借款用途,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全部借款。2007年9月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张某均一再找借口拖延,最后竟突然离家出走,不知所踪。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丈夫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此产生了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欠条上欠款人只注明张某一人,且某丈夫称对妻子借款一事概不知情,甚至称其妻子一直有赌博恶习,对该个人债务不予认可。在张某下落不明将无法到庭查明事实真像的情况下,不能将其丈夫列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邻居刘某知道张某夫妇经营有一家超市,对于其是否为名义上的借款用途原告不可能有甄别的能力。对张某所说为超市进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用途其有理由相信张某借款的行为是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刘某对邻居夫妇共同经营超市非常清楚,对其提出资金周转借款的请求依常理也是符合经营需要的。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以夫妻名义向刘某借款。《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作出了明确的证据责任划分,规定该约定应由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其配偶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并负有举证义务,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也即欠条所含债务与其无关。否则,其配偶应以家庭共同财产向原告偿还借款。因此,将张某的配偶列为该案的共同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熊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借条,是我们生活交往中最简单、最常见的一个合同,无论是关系有多么好,最好还是要签订一份借条。那么向公司借钱欠条怎么写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向公司借钱欠条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