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导读: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在交付借款时将利息预先扣除的现象,出借方的说法是降低风险,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近日,沾化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预先扣除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
2008年9月23日,李某经人介绍向宋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1分5厘。李某给宋某写下借据,借据中约定首先扣除利息2700元,借款到期后李某归还本金1.5万元。当日,宋某交付给李某1.23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归还借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争议,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应当向宋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双方约定借款时首先扣除利息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宋某实际向李某交付借款1.23万元,因此,李某应当按照此数额向宋某履行返还义务,并承担相应利息。法院遂判决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宋某借款本金1.2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
【问题】企业对外投资时资金不足,向银行借款,此笔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资本化?【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