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 > 借款 >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6 04:46:23 人浏览

导读: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明确:你院桂高法经(1992)20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财政、扶贫办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 《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明确:

  你院桂高法经(1992)20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扶持企业和农户发展生产,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支农款、扶贫金等,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这类合同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如果发生纠纷,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为宜。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行政部门未能解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或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好工作,妥善处理。

本批复下发后,我院1987年8月30日发出的法(研)复〔1987〕29号批复即行废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